第53章(第2/3页)

附赠品是凌诺的良心。

    **

    2019年8月1日,苏城某区人民法院,一审开庭。

    凌诺坐在原告席上,身边是张律师。

    对面,凌正连没有来,只来了他的代理律师。

    “现在开庭。”法官敲下法槌,声音威严,整个法庭瞬间安静下来。

    张律师起身,整理了一下西装,开始陈述案情:“审判长、审判员,我方认为,涉案两百万元系赠与人谢依雯女士对吴芳女士的附义务赠与,赠与目的明确为医疗救治。现吴芳女士死亡,治疗终止,赠与义务无法实现,剩余一百五十一万八千元款项失去赠与基础,凌正连无合法依据占有该款项,构成不当得利,应当予以返还……”

    “反对。”对方律师立刻举手,语气从容不迫,“第一,赠与合同需双方合意,银行附言仅为汇款人单方备注,不具备法律约束力,不能证明双方约定了‘治疗终止则返还’的义务;第二,该两百万元已汇入吴芳个人账户,且无证据证明赠与人明确约定只归吴芳一方所有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十七条,应属夫妻共同财产;第三,吴芳女士死亡后,凌正连作为配偶,依法继承其遗产,包括该账户内的余款,不存在不当得利。”

    法官看向张律师:“原告方,能否提供赠与人谢依雯女士的书面说明,或申请其出庭作证,证明赠与附义务?”

    张律师愣了一下,看向凌诺,语气迟疑:“赠与人…目前不便出庭,也无书面说明。但款项流向和用途,足以推定赠与目的。”

    “推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。”对方律师立刻反驳,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规定,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原告方无法证明赠与附义务,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。”

    凌诺的心一点点沉下去。她明明给了张律师谢依雯的电话,他明明说会联系她出具书面说明。

    庭审继续,张律师的辩护越来越敷衍,面对对方律师的追问,屡屡语塞,甚至连凌诺提出的“十四万借款用于母亲前期治疗,应从余款中扣除”的主张,都只是草草提及,没有提交完整的借条和资金流向证明。凌诺坐在旁边,心里越来越慌,她想自己站起来陈述,可又不知道该说些什么,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张律师被对方律师碾压。

    闭庭时,外面下雨了。

    凌诺站在法院门口,看着雨水在地面汇成小溪,流向低洼处,心里像被雨水淋透了,冰凉刺骨。

    张律师匆匆走过来,脸上带着一丝恰到好处的愧疚:凌小姐,一审胜算不大,二审我们可以考虑调解……”

    “你联系谢依雯了吗?”凌诺打断他,眼神冰冷锐利,质问,“你说的书面证明呢?”

    张律师眼神闪烁,避开她的目光,语气含糊:“我联系了,她不愿意出庭,也不愿意出具说明……”

    凌诺怒言:“那我给你的监控录像,材料证明,资金流水你就那样解释?”

    张律师:“凌小姐,我理解您的痛苦,但是您提供的证据没有人证,这本身就是一个致命缺陷。”

    闻言,凌诺紧绷的下颌线微微松了一分。

    是啊,没有人证,没有人愿意出庭作证,人在医院死了,不追责的家属对医院来说就是活菩萨,谁那么傻,冒着丢工作的风险为了一个陌生人献出一份义气。

    但是!她提供的物证也不是吹弹可破的,分明是自己上当受骗了。只是,事已至此,多说无用。

    凌诺不再追问,平静的从包里掏出律师委托合同,撕成了碎片,扔在地上:“合同解除。”

    她转身走进了雨里,在心中告诉自己——从今往后,只靠自己。

    2019年8月8日,一审判决书送达。凌诺刚忙完店里的活歇下来,晚饭还没来得及吃,她坐在一个小板凳上看着信封上法院的公章,迟迟不动。她知道,结果一定不好。

    良久,她才缓缓拆开信封:

    【驳回原告凌诺的全部诉讼请求,案件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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