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宋悬疑录:貔貅刑 第61节(第3/5页)

,诉府督元直。安礼视妾,既火败其面矣,即奏言:妾之所以直数十万者,以姿首也,今炙败之,则不复可鬻,此与炮烙之刑何异。请勿理其直而加厚谴,以为戒。诏从之,仍夺令腓俸。

    王安礼是王安石的弟弟,他在权知开封府任上时,曾碰上这样一桩荒唐案子:一名宗室花费数十万钱买了个妾,后来又把妾赶回去,并且向官府上诉,要求追回买妾的花费。王安礼见妾侍的脸被火灼伤,就上奏说,这名妾侍之所以值数十万,就是因为姿色出众,现在被烫伤毁容,无法再卖,跟炮烙有什么区别?不仅不能答应其非分要求,还应该严加惩戒。皇帝听从了他的上奏,并夺了该宗室的俸禄。这桩案子也反映出当时奴婢的“商品属性”或者“财产属性”。

    这位宗室葛朗台式的作为让人啼笑皆非,但从侧面也说明宋朝已经有了类似三包的交易保障条例,但这名宗室的诉求,就算是当今奉行“七天无理由退货”的各大电商平台都接受不了。我之所以把它写进《貔貅刑》,并非为了凸显这位身份高贵的宗室所做的荒唐事,而是为了那位被烫伤的姬妾。

    这桩案子原告是买方,被告是卖方,官府断案的基本准绳是商品价值在退货期受到损毁……本案从头至尾,事事都和那美姬相关,又事事都和她无关。所以我忍不住会想,这名受人摆布的美姬,在整个事件中经历了怎样的苦痛和挣扎?她是否有心中所爱的人?她是否也是别人求而不得的白月光?

    我终究是同情这位女子的,不忍放任她在命运中沉沦,给了她在绝境中反戈一击的机会(她破釜沉舟的反击,也可能出于我的强行干涉)。《貔貅刑》中另外一名婢女飞荷的命运,才是我顺其自然的结果——她的死亡虽有人在意,却无人负责。

    宋仁宗年间,宰相陈执中家中一个月连死三名婢女,立马受到殿中侍御史赵拉的弹劾:“凡一月之内,残忍事发者三名,前后幽冤,闻固不少。”仁宗久拖不决,还为陈执中遮掩,引起众多官员的强烈抗议,要求严查此案。后证人供述三名婢女是陈执中的宠妾打死的,但陈执中为保住爱妾,自己承担罪名:“执中自以婢不恪,480紫焰文化悬疑小说文库010

    笞之死,非嬖妾杀之。”因为当时奴婢犯错,主人惩罚奴婢致死,是不会被问重罪的。而这桩案子最终的处理结果是陈执中被罢相,贬为“镇海军节度使、同平章事、判亳州”。

    由这个案子可以看出,宋朝对文臣,特别是对宰执级别的重臣十分优待,三条人命也只是贬官而已,陈执中丧失了中枢的地位和权力,但名义身份还是“同平章事”。本文中寿光侯府婢女飞荷被杀案,对于身为皇亲国戚的高家来说,只能算一桩麻烦事,高家以“中邪”之说搪塞父母官,又用释放被拐婢女为条件做交易,应该比较符合当时豪门打死奴婢的处理方式。

    就我个人而言,创作历史悬疑小说的过程,就像在字里行间插入一根竹管,一头洞穿时空,伸向千年之前,并用一桩桩案件打通一道道竹节,另一头供读者去窥视那个古老的年代。可惜,受限于作者的笔力和史学功底,读者从竹管中窥得的斑点,不足以呈现出真实的历史。

    每一个朝代,皆如一束绽放于千百年前的烟火,它的余烬簌簌落下,化作故纸堆里一篇篇零散的文字。我捧着这些余烬来搭建新的故事,不是妄图复现千百年前它盛放时的瑰丽和绚烂,而是想点燃心中浓烈的表达欲,烧出一堆小小篝火,让靠近的人都感受到人间烟火的温热。

    主要参考资料

    [1]脱脱,阿鲁图.宋史[m].北京:中华书局,1977.

    [2]脱脱,阿鲁图.宋史宰辅表[m].北京:中华书局,1977(《宋史》附录).

    [3]洪迈.夷坚志[m].北京:中华书局,1981.

    [4]岳珂.程史[m].北京:中华书局,1981.

    [5]窦仪.宋刑统[m].台北:文海出版社,1963.

    [6]张能臣.酒名录[m].台北:台湾印书馆.


    本章未完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》》